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的比例範圍內據實扣除:
年銷售(營業)凈收入654.38+05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收入的5‰;年銷售(營業)凈收入超過654.38+05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