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鼓勵銀行優化金融服務,為誠信守法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本通知所稱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壹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於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二、銀行應根據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特點制定業務規範,完善內部管理,實施客戶分類,提升服務水平:
(壹)健全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內控制度,包括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優化業務審核、實施事後監測管理和完善內部監督等。
(二)精準識別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客戶身份和業務模式,根據客戶誠信狀況、合規水平和風控能力等,動態實施內部客戶風險分級評定,對客戶主體、業務性質和關聯交易進行穿透式審查。
(三)重點支持基於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完整性和現代化水平而開展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