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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的哪些交易情形,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對於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的哪些交易情形,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調整方法有哪些?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對於相應的調整方法,該法第五十五條有相關的規定,即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此外,在時間上還需要補充明確的是,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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