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麽?
第壹,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準,可執行強制措施。
第三,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後,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需要註意的是,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