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紅字沖抵原來的印花稅。
借方:管理費-印花稅(紅字)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然後根據退款單做紅字憑證: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應交稅費-印花稅
如果沒有計提(按照會計準則,印花稅是不能計提的),可以直接沖減管理費用。
借方:管理費-印花稅(紅字)
借方:銀行存款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多加蓋印花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扣。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多繳的印花稅能否退還或抵扣,要看具體的繳納方式:在“三自繳”方式下,加蓋印花稅票的,不予退還或抵扣;在按期匯總納稅模式下,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和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允許退還或抵扣多繳納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