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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扣了工程款質保金怎麽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此,施工方的增值稅處理:

(1)工程價款結算時,未開具發票的,質保金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不需要申報納稅。

(2)未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質保金的當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3)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的,或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4)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超額索賠部分,發包人未發生應稅行為,不應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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