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預估凈殘值並按原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不予調整。新個稅法實施後,可以重新確定繼續使用的此類固定資產的殘值,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折舊的年限,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未折舊的余額的折舊額。新個稅法實施後,在不違反新個稅法規定的原則的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原折舊年限可以繼續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3年。”
根據上述文件,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妳公司運輸車輛按10年折舊,可根據扣除已折舊年限後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同時,由於不違反新個稅法規定的原則,也沒有必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