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九條總機構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應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以及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壹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
分支機構除提交《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寫部分項目)外,還應提交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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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壹條匯總納稅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除報送總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分支機構除提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僅填寫部分項目)外,還應提交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分支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關於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的說明,參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頁“納稅調整項目清單”所列項目,不說明需要由總機構統壹計算調整的項目。
百度百科——《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