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征收核定稅,即按照納稅人的住房轉讓所得征收。 具體比例由省地稅局或省地稅局授權的地級地稅局根據納稅人的區位、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平均房價水平,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的範圍內確定。
也就是說,國家並沒有規定二手房個人所得稅必須按1%征收。如果不能提供房屋的原始發票,或者目前的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當地稅務部門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