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二條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稅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應繳納的稅額(不含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所繳納的稅款),加上增值稅留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稅款和期末退還的增值稅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