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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 家稅 務總 局《定 期定 額管 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壹)項規定:定額與發 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