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欄填寫以下內容: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 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 開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