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分割單是自制原始憑證。作用是明確分割在壹張原始憑證上記錄的應該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或部門)承擔的經濟業務。其目的是對外來取得的原始憑證需由兩個單位***同承擔,就得由取得原始憑證的壹方,向另壹方出具壹份“原始憑證分割單”。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分割單適用範圍有三種:
1、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同接受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
2、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
3、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和網絡等費用,采取分攤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