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記賬聯是不需要蓋章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發票存根聯、記賬聯不需加蓋發票專用。
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及時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擴展資料:
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