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原因如下: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多為保管不善所致,無法重新開具。
(1)發票如有遺失,應於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在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有全國報紙編號的報紙上公布發票。
(2)開票方遺失發票聯的,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錄入。開具新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類型代碼及編號、金額、開票單位。開票方記賬時應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復印件作為合法記賬憑證。
(3)取得發票的壹方遺失發票聯的,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發票號碼、金額、內容等。,經經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四)納稅人遺失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者發票記賬聯的,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書面證明,或者要求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提供遺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作為合法憑證入賬。
(5)存根聯或記賬聯遺失的,應取得發票聯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復印件由我單位提供,與原件壹致”,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六)納稅人遺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視同空白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