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發票的補辦方法: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復印存根,然後蓋章;交給客戶錄入;財務人員應建立發票登記簿,登記購買發票的數量和號碼,開具發票的號碼、日期、客戶、金額和收款人;客戶簽字確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保存5年,並要求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重新開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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