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人丟失了普通發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的,應當於當日或者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
開票人遺失已填好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錄入。重新開具發票時,備註欄應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類型編碼和編號、單價、數量和開票金額。開票方記賬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復印件作為合法記賬憑證;
發票接受方遺失已填開發票聯的,應當取得開票方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復印件和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發票號碼、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出票人註明“此復印件由本公司提供,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電子發票的,出票人應當根據遺失的發票代碼和號碼打印(復制)發票圖片,並加蓋出票人公章作為記賬憑證;
納稅人遺失存根聯或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復印件,經出票人註明“此聯由本單位提供,與原件壹致”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使用;
納稅人遺失全部普通發票的,按遺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發票遺失聲明格式:如江蘇阿拉登寶廣告有限公司1發票遺失,代碼133011020322號01625297,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