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壹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條刪去《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壹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