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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失或被盜怎麽辦?

如何處理丟失或被盜的發票?納稅人應在事發後3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丟失或被盜情況,並填寫相關掛失表。管理處審核蓋章後,納稅人到征管部門蓋章,然後到地級以上報社掛失。有作廢聲明的報紙,到其管理處領取新的。作廢聲明的內容包括:遺失發票的名稱、面額、字跡、起止號碼、出票單位(個人)、時間、地點等。

采取遺失發票等手段偷稅的,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壹萬元,但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足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偷稅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由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保管。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票被盜或丟失,應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詳細說明被盜或丟失發票的名稱、份數、時間、地點、起止號碼、是否填制、蓋章、經辦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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