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遺失發票等手段偷稅的,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壹萬元,但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足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偷稅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由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保管。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發票被盜或丟失,應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詳細說明被盜或丟失發票的名稱、份數、時間、地點、起止號碼、是否填制、蓋章、經辦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