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發票沒有作廢期限,除非加蓋了限定使用的印章,否則在該期限內開具並使用;
2.增值稅有失效時限,必須在開出後90天內認證;
3.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數字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壹次性打印,內容完全壹致,發票和抵扣聯加蓋專用發票章。
提交錯誤發票的標準:
1.發票內容不正確:如發票內容不正確,如名稱、金額、稅率等。,可以立案處理;
2.發票重復開具:發票重復開具的,可以立案處理;
3.作廢發票不定期重開:發票不定期,如作廢原因不明、申請表填寫不規範等,可立案處理;
4.偽造、變造、挪用發票等違法行為:有偽造、變造、挪用發票等違法行為的,可以立案處理。
綜上,作廢發票的重新開具需要遵循壹定的規定和程序。詳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開票中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三)發票的使用情況;
(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