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放或咨詢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務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符合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備註欄填寫幾種情況:與位置地址有關;與入賬金額有關;與稅務方式有關;與開具發票有關。營改增後,開具發票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備註欄可能影響會計和稅務處理,需要註意填寫和審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