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並打印壹式兩份,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4號,2015),延伸信息如下: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格式文書,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所以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名。無論是彩色打印還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再找壹個開票單位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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