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但是有兩種處理方式:發票作廢重新開或者開具紅字發票。因開票錯誤等原因導致專用發票未送達買方的,賣方應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填寫具體原因及對應藍色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賣方出具的書面材料,說明錯誤的具體原因、具體項目和更正內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發出通知。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收到符合作廢條件的退回發票和抵扣聯的,按作廢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上一篇:電子稅務局打印發票時顯示未到打印機下一篇:福建省壹年有幾次公務員考試?他們是什麽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