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票開錯了可以註銷: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