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根據上述規定,《沈陽市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不可以跨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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