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遺失或者被盜發票領購簿,應當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地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稅收票證掛失報告單》(1份),並提供以下信息:
陳述事實的書面報告;
刊登虧損聲明的報刊的頭條或刊頭;
《遺失聲明》的原始版面已經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