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65438號)第十條規定,截至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用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核比對。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