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如何作廢情況如下: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發票如何查辨真偽
1、進入“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
2、“首次查驗請點此安裝根證書”;
3、安裝根證書,安裝完成後,再次打開發票查驗平臺,輸入相關信息即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