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使用手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9號,2014)規定,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及抵扣聯,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壹致的,可以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
擴展數據發票錄入但扣除結合無憑證會計分錄的處理方法:
1,如果沒有超過認證期,可以在下個月扣除。
借:待攤費用-進項稅
原料
商品: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2.超過認證期限的,不能抵扣稅款。
(1)無責任賠償。
借:原材料
貸:待攤費用-進項稅
或者:
(2)賠償責任人。
借:其他應收款。
商品:預付費用-進項稅
可以由賣方主管稅務海關出具的稅務副本證明復印件和存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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