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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哪四個流壹致?

法律分析:四流是指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服務流)、發票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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