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和不可恢復性的特點,壹旦開具就不能作廢。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如出現開票錯誤、銷售退貨或銷售讓利等情況。,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如遇填寫錯誤、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等情況,,專用發票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稅務機關代填錯誤專用發票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廢並補辦。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款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反面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處理。
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清算新發票稅額和原發票稅額,多退少補;對不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在下期申報的正常稅款中予以退還或抵扣。
因此,如果發票信息不正確,無法修改,納稅人可以申請註銷專用票,不會多繳稅款。無效後可以申請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