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發票進行檢查和註銷的周期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多、管理工作量大的地區,經省局批準後可確定為6個月)。舊商品未按規定期限送檢或註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發票進行檢查。如果發票還沒開,就不需要老查了。但未開具的發票超過期限的,應註銷舊發票,重新使用該發票。
普通發票核對是指納稅人按照發票代碼和發票使用號區間,匯總並向稅務機關報告壹定時期內發票實際使用情況的行為,是納稅人使用發票的證明,是納稅人再次購買發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