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予以沒收,沒收並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0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