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購買發票的真實性應予以負面考慮。比如財務部門發現假發票,那麽采購部門要負主要責任;如果假發票不是財務部發現的,而是後來審計或稅務發現的,采購部負主要責任,財務部負次要責任。畢竟發票的來源是采購獲得的,采購部門有責任保證其聯系的供應商都是沒問題的,采購人員要忠於職守,不能拿到假發票。
采購部自己取得發票並驗證發票的真實性,這本身就是不相容的職責。也就是說,即使核查收據是從稅務局的網站上打印出來的,財務部能查出是不是購買者自己PS篡改的嗎?很難找。
所以,還是應該由財務部負責。只能考慮采購部PS發票驗證收貨可能性小,發票財務部人力有限等因素。綜合稱重後,采購部核實發票。這種做法是權衡風險後采取的措施,並不意味著采購部對發票的核查是理所當然的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