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壹旦作廢,就無法恢復;
2.誤作廢的發票需要和買方壹起處理,不能自行銷毀;
3.作廢的發票可以重新開給稅務機關;
4、使用稅控裝置作廢的發票無法恢復。
作廢發票的影響:
1,不能再次使用:發票壹旦被註銷或作廢,就不能再用於任何商業交易;
2.影響賬務處理:無效發票需要在會計賬簿中處理,以保證賬目的準確性;
3.納稅申報的影響:作廢的發票需要在納稅申報中說明,可能會影響企業的納稅情況;
4.存檔管理:即使發票作廢,也要妥善保存作廢發票,以備日後查賬或審計時參考。
綜上所述,發票壹旦作廢,是無法收回的,但是誤作廢的發票可以聯系買方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而使用稅控裝置作廢的發票是無法收回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