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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專用章的使用範圍

法律分析:專用發票聯的使用範圍僅限於發票,在發票以外的單據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

第十壹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辦法。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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