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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作廢丟失了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遺失。發票如有遺失,應於遺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聲明作廢。根據上述規定,付款人應在發現遺失發票的當天,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證明或遺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不得要求開票人重復開具發票。如果丟失的發票是單張發票,符合條件的可以補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發票開具後,需要開具銷售退貨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全國統壹式樣的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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