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的財產損失有清單自行保存並進行申報和專項申報。
2017年及以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企業如果發生了資產損失,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進行申報,不需要再單獨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2018年12月28日剛剛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稅務總局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其中也涉及了企業所得稅事項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