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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損失,是指因存貨盤虧、固定資產和存貨毀損、報廢、轉讓財產損失、壞賬、壞帳、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在扣除對責任者的賠償和保險賠款後,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應首先彌補企業遭受的損失。彌補企業虧損後有結余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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