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 * *應納稅額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免征或者抵免的稅款後的余額。
第二十三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限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用年度信用額度抵扣當年應納稅款後的余額進行抵扣;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應納稅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