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
〔釋義〕
招搖撞騙罪,是指以獲得某種非法利益和榮譽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說明〕
壹、本罪的主要犯罪特征是:(1)行為人冒充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此種國家工 作人員冒充彼種國家工作人員。(2)冒充行為必須給國家機關威信或者國家和人民利益確實造成實際損害的,才構成犯罪。
二、犯罪手段或後果牽連觸犯其他罪名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 則,從壹重罪論處。
三、人民警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冒充其進行招搖撞 騙,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的 規定,應予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