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繳納款項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