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離開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