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
關於治安處罰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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