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國家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回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