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人變更後原稅務問題的處理辦法:在辦理變更登記後及時辦理工商和稅務變更,包括工商註冊資料、稅務註冊資料、銀行開戶資料、法定代表人印鑒等等。若出現的稅務問題是由於原法人的過錯造成的,受讓方可以按照之前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要求原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