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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金銀收入增值稅如何計算

增值稅是把宮廷拍賣的金銀收入換算成不含稅的收入來計算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2005〕869號)第二條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是納稅人的獨立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就拍賣、變賣財產取得的全部收入申報納稅。可以說,這是拍賣收稅的基本規定。具體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規定,對拍賣行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所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於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資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第壹條規定,執行罰款的部門和單位處理的商品,符合拍賣條件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公開拍賣。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行罰款的部門和單位全額上繳國庫,不予征稅。經營單位購買的拍賣物品轉賣,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因此,對於應稅貨物,買方支付的傭金已隨拍賣價款壹並繳納增值稅;如果代執法部門拍賣沒收的動產,需要向國稅部門申請減征或免征增值稅,經批準後,只對買方支付的傭金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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