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增值稅規定中對價外費用的界定,銷售支付的違約金,不是價外費用,也不屬於征收流轉稅範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的違約支出,不需要取得發票,必須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據,借此證明和判斷賠償行為的真實存在和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 具體的依據應包括: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或收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