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
舉個例子
例如:
(1)納稅人小劉10月份繳納10000元,應於2月15日繳納,但小劉在6月16日收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忘記繳納,故小劉應繳納10000元稅款。
(2)小馬的銀行信用卡應於2065年3月25日還上個月40000元,438+00003,但小馬當時只還了30000元,剩余的10000元要到當月28日領工資時才能還,所以小馬需支付三天的滯納金10000元,假設滯納金比例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