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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順序

法律分析:壹、判決生效以後,被執行人未依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付款義務,應當安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本利率的兩倍承擔。包括未依照判決書確定的時間支付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

二、如果申請執行人要求暫時只追回部分款項,申請法院執行退款時,先申請訴訟費、財產保全退款,是可以的,但是,應當向法院的執行庭說明部分執行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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